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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历年录取分数线_新乡医学院招生政策

更新时间:2022-08-28 11:11:34作者:会知网


第六章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依据有关规定视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冒名顶替入学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新生进行体检复检,如复检结果不符合录取专业规定,可转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允许就读的专业学习,如所有专业均不允许就读,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被我校录取的专升本新生,必须通过前置学历审核,如因结业、肄业等原因未能如期获得原专科学校毕业证书或未进行学历信息电子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规定普通本科生毕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新乡医学院,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新乡医学院学位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依据。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请考生和家长不要轻信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的非法招生行为。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教育厅批准后生效,解释权归新乡医学院所有。

联系单位:新乡医学院招生与就业处

联系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601号

邮政编码:453003

电话:0373-3029485 传真:0373-3029485

考生申诉渠道:邮箱xyjw@xxmu.edu.cn,电话:0373-3029443。(该电话为考生申诉专用电话,非招生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xxmu.edu.cn

E-mail:zsbgs@xxm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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