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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科大学历年录取分数线_广东医科大学招生政策

更新时间:2022-09-05 21:59:17作者:会知网


广东医科大学各省录取分数线公布,考生可点击下方链接查看广东医科大学历年录取分数线情况。

点击查看:广东医科大学历年录取分数线

广东医科大学2022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已经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广东医科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医科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1

第五条  学校地址:

湛江校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文明东路2号;邮政编码:524023

东莞校区: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新城大道1号;邮政编码:52380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广东医科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药学专业与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药学专业、学校中药学专业与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中药学专业、学校应用化学专业与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化妆品技术专业、学校生物医学工程专业与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智能医疗装备技术专业设立“四年制(“4+0”)本科协同育人项目实验班”,通过广东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学生,与学校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单独编班。“4+0”模式,试点专业实验班学生按照协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对应高职院校培养,办学地点在高职院校。学籍管理、毕业证书和学位授予等由学校负责,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原则上,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到其他专业;非实验班学生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第十七条  通过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实施方案录取进入学校的定向培养考生免学费和住宿费,单独院校专业组招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专业,须与定向县(市、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订《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县(市、区)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6年。定向县(市、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落实考生就业岗位并在有空编时优先入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文科类或历史类、理科类或物理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普通类(文科类或历史类、理科类或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

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专项计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

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单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天津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重庆市、广东省、湖南省、湖北省、福建省的选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选科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该省(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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