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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更新时间:2022-02-04 22:56:05作者:会知网


江西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教委等三部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一)学分制学费总额计算公式:学分制学费总额=专业学费标准×学制+每学分学费标准×总学分数。

(二)学分学费是指以各类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学分学费,由学校统一规定每学分的学费标准,同一学校所有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相同。

(三)专业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专业每年收取的学费,专业学费标准在标准学制年度内相对固定。计算公式:专业学费标准=(专业学年制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总学分数)÷学制。

第四条 学校要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确定每个专业的应修最低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按规定的学年制收费标准,换算成学分制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时和学分的具体折算由各高校按相关规定确定。各高校可参照如下原则计课程学分。

    (一)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原则上按16学时计1学分,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原则上按32学时计1学分。

(二)集中实践课程(如军事训练、课程设计/论文、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原则上按1周计1学分。

(三)创新创业、素质拓展按完成的项目计学分。

第六条  实施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学生按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费收取方式为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学分学费按照“先选课后交费”的原则,根据学年中学生实际选定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学分学费缴费时间由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基本学制内加修其他专业课程或重修课程的学分收费。学生在规定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其他专业课程或重修课程(含一次补考不及格需重修),免收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加修其他专业课程或重修课程(含一次补考不及格需重修)学分学费不高于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学校要加强教学管理,保证学生能够按时保质完成所修课程,严禁只收费、不教学。

学校实施学分制改革后收取学生加修其他专业课程或重修课程(含一次补考不及格需重修)的学费,应主要用于弥补办学成本、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和学分制改革后的管理能力与水平。

第八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学年中第一学期转入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第一学期按转出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转入前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得再收取学分学费。转入专业按人才培养方案实际补修的课程收取学分学费。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选定修读课程后,学校应给学生1-2周的试修时间,学生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就学时间在课程课时50%以内的,收取退选课程50%的学分学费;超过(含)50%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条 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需要退还专业学费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专业学费,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学分学费按照第九条规定计退。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学生因故休学,经批准保留学籍暂不退费的,复学后按原年级的专业标准收取学费,无法复学的比照退学的规定计退学费。

第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后,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第十条规定计退专业学费。学生延期毕业的,按月计收专业学费,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二条 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免听和免修课程。免听课程,须按要求完成该课程作业和考试,按四分之一的比例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鼓励高校校际课程互选、学分互认,推动一流专业课程资源的跨校共享。实施跨校选课的学生,专业学费按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收取,学分学费按授课学校选课课程的学分收取。

第十四条 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教学培养方案要求,制定本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实施方案,于当年5月15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普通高校申请学分制收费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情况、办学规模、招生类别、专业设置等。

(二)学分制教学改革方案。包括实施时间、学期安排,教师配置、学生学籍管理及转专业、选修、重修等规定。

(三)学分制收费改革方案。包括现行各专业学费标准,学分制计费方式,退费办法等。

(四)座谈会情况。包括《学分制教学改革方案》、《学分制收费改革方案》在学校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职能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学生等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学分制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未实行学分制教学的高校仍执行学年制收费办法。

第十七条  各高等学校应严格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将经批准的学分制收费标准、加修其他专业课程或重修课程的学费标准、退费办法、学分制收费管理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政策等有关内容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教学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学分制教学管理与收费管理相衔接的软件平台,积极完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多项制度,严格遵守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保证学分制教学管理及收费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教学秩序稳定、学生管理秩序稳定、收费秩序稳定。

第十九条  省有关部门对各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0日起执行。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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